(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大通大厦C501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焕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9号。负责人周学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先,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上诉人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歌瑞和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负担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