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楚丽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楚丽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逊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杨东,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丽英,女,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告杨东因与被告楚丽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广果、被告楚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户籍是逊克农场四十一队,所以以被告的名义于2014年12月在逊克农场四十一队承包土地50亩,承包费为人民币33000元。这些承包费都是我交的。(第一次交承包费是我弟弟代我交纳了10000元,第二次交承包费是我妹妹杨珍拿钱,我弟弟杨平代我交纳了23000元。)我在2015年5月27日才知道被告私自将我承包的这50亩土地流转出去。被告承包给了孙静华,收取孙静华承包费37000元。我知道此事后,找被告要求退还承包费33000元,被告拒绝。根据以上所述,被告将我承包的土地私自流转出去,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33000元,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以为原告能好好过日子,所以想把地给原告种,但是后来原告不好好过日子,我就不让原告种我的地了,土地是我的,承包土地的钱也是我的钱,跟原告一点关系没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在2014年12月份以被告的名义承包了50亩土地,承包费33000元是由原告所交,分两次所交,第一次是原告的弟弟杨平代原告交了10000元承包费,第二次是原告的妹妹杨珍代原告交了承包费23000元。证据2、3分别是证人李佰合、钱志勇出庭证词,证明在原、被告处对象期间是原告个人出资33000元以被告名义承包土地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承包的土地现已由被告转包出去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因被告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无故离开法庭,故视为其对上述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光盘及两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承包费的交付情况,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经双方媒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原、被告于2014年4月份按照民俗举行了过彩礼仪式。举行仪式后,原、被告在县里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随后原、被一起去了俄罗斯打工。2014年10月份被告因身体不好从俄罗斯打工回来,同年12月份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农场有50亩土地对外承包,原告就将承包费33000元分两次由其弟弟和妹妹代其交给了连队。该土地承包合同及交付收据均是被告名称。原告也于2015年2月份从俄罗斯打工回来。原、被告打工回来后继续共同生活至2015年5月份开始分手,至此双方结束了同居生活。2015年5月份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故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交纳的承包费,在其索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所交纳的承包费3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对外承包土地及交纳土地承包费的事实存在。虽原、被告双方各自辩解其承包费系本人出资,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承包费系个人自有财产。故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分割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时应按照一般共有予以分配,故对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承包土地所交纳的承包费33000元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出资承包的土地。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承包费16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楚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东土地承包费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156.25元,被告承担15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张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