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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南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左同亚与被告顾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同亚,顾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左同亚,男,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顾正伟,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告左同亚诉被告顾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同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同亚诉称,被告顾正伟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顾正伟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原告左同亚取现5万元出借于被告顾正伟,当日被告顾正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老左人民币伍万元整,据,借款人:顾正伟,2013年3月29日”。借条左下方括号内写明:“用两个月,月息1个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顾正伟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正伟向原告左同亚借款5万元到期未还,应负此纠纷之责,对原告左同亚要求被告顾正伟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正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左同亚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顾正伟负担(原告左同亚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顾正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顾正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同亚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宋毅刚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