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0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于荣祥与钱妙琴、张明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祥,钱妙琴,张明良,范伟元,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89-2号原告于荣祥。被告钱妙琴。被告张明良。被告范伟元。被告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钱妙琴、张明良、范伟元、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荣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29元,由原告于荣祥承担。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