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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010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女,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3,女,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1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