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国伏与被申请人田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国伏,田喜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保字第11-2号申请人马国伏,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担保人马风玲,女,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申请人田喜兵(曾用名田义地),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国伏与被申请人田喜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国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田喜兵名下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价值约6万元)予以扣押并对该车的车户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马风玲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为申请人马国伏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马风玲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贺兰支行新月分理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波审 判 员 周新涛人民陪审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恺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