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唐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力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司,深圳**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深圳市**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被告深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公司、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4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