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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州市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姬秀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姬秀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沧州市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亮。被告:姬秀梅。委托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沧州市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15日内给付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16000元。二、原告于15日内协助被告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如原告不配合,按照南皮县劳动人事局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9号裁决书中第二、三项履行。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盛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