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山诉被告姜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山,姜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宝山,住双辽市。被告姜明光,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山诉被告姜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山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