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宫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姜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