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万龙与苑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龙,苑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龙,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苑景杰,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李万龙,依据(2015)绥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苑景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万龙购房款90,000,00元,诉讼费2,05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于2015年3月26日予已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苑景杰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让其履行90,000,00元购房款。到期后,被执行人苑景杰分三期给付购房款92,050,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