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建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齐俊清,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个体。被执行人齐俊清,个体。被执行人刘杰,个体。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临民特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齐俊清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地税小区A4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俊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35.5111万元,但被执行人齐俊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齐俊清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地税小区A4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范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