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颜某某,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张某某,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长 :白喜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