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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85)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传芝,刘青文、吴传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7号原告:吴传芝被告:刘青文、吴传备本院受理原告吴传芝与被告刘青文、吴传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传芝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