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闻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闻明,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农民,住双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