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郜美与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美发,李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字第171号原告郜美发,男,汉族。被告李建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美发诉被告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美发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李建超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美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郜美发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宋民安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