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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郜美与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美发,李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字第171号原告郜美发,男,汉族。被告李建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美发诉被告李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美发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李建超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美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郜美发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宋民安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