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建招与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张建招。被告: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38号汉飞青年城13层1729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招诉被告武汉金座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审判员叶凌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