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因病于2015年3月28日在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