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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因病于2015年3月28日在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