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雷、张某某、吴培智、姚竹梅与钱阳、秧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张某某,吴培智,姚竹梅,钱阳,秧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