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攀峰,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路中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中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万元,尚欠债权为2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