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武某。被告冯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