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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宏宇达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梁毅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宏宇达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梁毅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成大练,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锦伴,系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宏宇达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毅雄,即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梁毅雄,男,汉族,现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宏宇达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梁毅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肇冶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2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劲雄审 判 员  肖英青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泳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