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刘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刘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52号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刘凤高。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刘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凤高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