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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洪与邓燕柳,赵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邓燕柳,赵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90-3号原告张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律师所律师。被告邓燕柳,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赵长东,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与被告邓燕柳、赵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燕柳、赵长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对被告邓燕柳、赵长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张洪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