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