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薛广福与高世威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广福,高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薛广福,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高世威,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薛广福与被执行人高世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广福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9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