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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潘苗苗与王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苗苗,王汝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潘苗苗。被告王汝顺。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苗苗诉被告王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