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潘苗苗与王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苗苗,王汝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潘苗苗。被告王汝顺。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苗苗诉被告王汝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