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与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珍。被告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万宝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常州市鼎迅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