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自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自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143-1号原告厦门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北新村31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志贤,物业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军忠,系原告公司主任助理。被告陈自然,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自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家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