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345号原告:夏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自行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