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345号原告:夏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自行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