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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5)774申请人赵胜杰与被执行人青海新青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774号青海新青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胜杰与你方民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大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胜杰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对方27310元二、交纳案件执行费31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开户银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