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加祥、陈志祥与陈加祥、陈志祥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加祥,陈志祥,贾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加祥,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祥,医生。原审被告贾先锋。再审申请人陈加祥因与被申请人陈志祥、原审被告贾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加祥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和陈志祥各拿出20万元共同放贷共享收益,因此风险要共同承担;2、贾先锋付不起借款本息曾经以房抵债给陈志祥,虽然陈志祥夫妻后将房屋退掉,但申请人担保责任应该免除。本院审查认为:陈加祥作为担保人在贾先锋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理应对陈志祥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陈加祥申请再审提出其与陈志祥是共同放贷共享收益,风险理应共同承担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贾先锋以房抵债问题,因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加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加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