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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赵明秀、周华、杜春、李祖鹏、牟禄琼、蒋先才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学玫。被告赵明秀。被告周华。被告杜春。被告李祖鹏。被告牟禄琼。被告蒋先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赵明秀、周华、杜春、李祖鹏、牟禄琼、蒋先才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明秀、周华、杜春、李祖鹏、牟禄琼、蒋先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古顺勇审 判 员  杨小强人民陪审员  卢和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