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894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利,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雷萍,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