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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志宏与王光传、王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35-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宏,王光传,王开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35-2号原告:孙志宏,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勇,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光传,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发区。被告:王开忠,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宏与王光传、王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王光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合安路东、紫云路北桃源*幢6层603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06****号,建筑面积102.88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光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合安路东、紫云路北桃源*幢6层603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06****号,建筑面积102.88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