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琳诉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周琳,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周洁,女,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朱凯茜,女,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幸乐一村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怡珩,男,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程,男,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琳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5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收。审判长刘芳人民陪审员王汉云人民陪审员吴红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