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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徐某。被告夏某,)二楼东单元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鞠光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