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160号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迟海锟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沈阳日报》发布美国郡项目地产广告,普通半版我24cm×32.4cm,半版为人民币60,000元,原告在2013年9月30日在《沈阳日报》,按照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而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经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给付广告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广告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原告与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为《沈阳日报》房地产广告唯一总代理商,全权代理《沈阳日报》房地产广告。有限期为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金辉向原告出具《﹤沈阳日报﹥上版确认函》一份,内容为:“兹确认,我公司(沈阳双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国郡项目定于2013年9月30日,在《沈阳日报》刊登半版房产广告,价格为¥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特此确认。”金辉在该确认函上签字。2013年9月30日,原告依照约定通过《沈阳日报》发布被告开发的美国郡地产项目广告半版。另查,沈阳双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朴赞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确认函、合作协议、2013年9月30日沈阳日报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订立的广告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广告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6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百姓购房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沈阳蓝德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翘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