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翁强友与翁强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强友,翁强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翁强友,被告翁强胜,原告翁强友与被告翁强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