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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翁强友与翁强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强友,翁强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378号原告翁强友,被告翁强胜,原告翁强友与被告翁强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