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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86-1号原告赵某。被告韩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