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086-1号原告赵某。被告韩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