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晓珍与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珍,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29-1号原告谭晓珍。被告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工业园区名相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丹阳,董事长。被告王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珍与被告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晓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99号的包装车间1-3层(7060.96㎡)、技术中心1-2层(1862.4㎡)、门卫室1-2层(109.2㎡);被告王丹阳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6号1-8层房屋(4453.72㎡)、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3号2-4层房屋(1489.34㎡)、位于巴东县信陵镇万户沱村产权证编号为9803886的房屋1栋8层(1486.10㎡)、位于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40号房屋1栋(938.22㎡)并冻结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要求冻结被告王丹阳在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3.63%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谭晓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省三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99号的包装车间1-3层(7060.96㎡)、技术中心1-2层(1862.4㎡)、门卫室1-2层(109.2㎡);被告王丹阳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6号1-8层房屋(4453.72㎡)、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3号2-4层房屋(1489.34㎡)、位于巴东县信陵镇万户沱村产权证编号为9803886的房屋1栋8层(1486.10㎡)、位于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40号房屋1栋(938.22㎡)并冻结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告王丹阳在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3.63%的股权;三、查封的房屋交由原所有人被告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王丹阳继续保管使用;四、查封房屋、冻结土地使用权、股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2年。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及冻结土地使用权、股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对查封的房屋不得有损毁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告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