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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苏卫民与欧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民,欧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苏卫民,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欧彩燕,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卫民与被告欧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彩燕110万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户名为苏卫东、房产证号为民权房权证2012字第09010038**、位于民权县庄周大道西段北侧22号楼1单元302室,以及户名为苏豪、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号为B0492、位于东方今典小区第9座2单元110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欧彩燕1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