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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正昌与潘加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540号原告潘正昌,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余俊,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加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昌与被告潘加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正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正昌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