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春波诉被告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波,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白春波,男,1978年7月22日生人,锡伯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盛巷龙山开发小区2号楼1单元603室。委托代理人:王研,女,1988年10月7日生人,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东宁小区1号楼3-3-2号。被告:姜明,男,1987年2月9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建材小区21号楼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刘亚兰,女,1959年3月20日生人,满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波诉被告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春波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