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邰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572号原告邰某,女,25岁。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某,男,28岁。原告邰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邰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邰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