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