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审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国界、蔡金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233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邱国界,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金姑,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邱国界、蔡金姑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邱国界与被执行人蔡金姑于2011年10月份结婚,2012年7月离婚,2014年9月6日生育一男孩。被执行人邱国界与被执行人蔡金姑均系再婚,其中,被执行人邱国界与前妻曾于1997年生育一女孩,2001年生育一男孩,被执行人蔡金姑与前夫曾于1997年生育一男孩。二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邱国界、蔡金姑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12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4)08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8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邱国界、蔡金姑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7712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邱国界、蔡金姑。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缴交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尚拖欠社会扶养费人民币87712元未缴交。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8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拖欠的社会抚养费缴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8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邱国界、蔡金姑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7712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二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215元由被执行人邱国界、蔡金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曾文龙审判员何荣添审判员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吴茹兰速录员钟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