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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宋承峰审 判 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