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宋承峰审 判 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