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顾某,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罗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韩光存,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庆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