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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春梅诉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梅,宫龙飞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高春梅,女,1971年4月14日生人,满族。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宫龙飞,男,1974年8月7日生人,汉族。原告高春梅诉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对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春梅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