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春梅诉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梅,宫龙飞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高春梅,女,1971年4月14日生人,满族。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宫龙飞,男,1974年8月7日生人,汉族。原告高春梅诉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对被告宫龙飞扶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春梅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书瑞 微信公众号“”